合同标的之外再交巨额养老保险金公平何在

司法 时间:2026-03-30 02:54:53 阅读:7265
1998年我购买了原**印刷厂财产,合同标的为160万元,实际只有100万元,其中60万元财产已抵押给银行。(已被银行收回)我将实际部分付请后。被申诉人内蒙古巴林左旗**运营公司把我诉讼到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该院以(2002)巴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为75名原企业职工交纳15年养老保险金(150多万元)。上诉后,2003年5月内蒙古赤峰市中院以(2002赤民二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03年11月内蒙古检察院以内检民抗(200388号民事抗诉书提起抗诉,2004年8月赤峰中院以(2004赤民再二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再次维持。之后我又申诉到内蒙高法,2005年6月内蒙高法以(2005内监字25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我的理由有三:   一,判决申诉人在合同标的外再交巨额养老保险金不公平。[合同条款二,转(出)让标的:合同履行标的为160万元。三,付款办法、时限、金额:1.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付给甲方现60万元。其中定30万元,定金待产权转移后抵作价款。2.乙方分三次付给甲方现30万元。1998年年底前付给甲方现金5万元。1999年年底前付给甲方13万元。2000年年底前付给甲方12万元。3、其余价70万元,由乙方有条件支付。(1负责偿还由甲方核签的债务30万元。2职工安置费40万元。]   二,判决受益的75人中有47人不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不合法。[合同条款五、职工安置:1,原企业职工随企业产权转移解除原有身份。2,乙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原企业转制前在岗职工缴纳失业、养老、医疗保险金。3,原企业自动离职和停薪留职的职工安置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三,判决为75名职工交纳养15年老保险金没有法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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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2:54:53

几点说明   1998 年4月与旗政府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称甲方)签定了购买原林东印刷厂160万元的资产转让合同,第三条付款办法规定了,用于职工安置只40万元,范围在第五条二款中明确规定为原企业转制前在岗职工缴纳失业、养老、医疗保险金。原企业是1997底完成转制的,12月份在岗发工资的职工为105人。   在资产上实际到位的只有100万元,在我们购买的160万元资产中60万元已被农行和信用社抵押了,后被收回。2004年5月甲方将我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履行合同第五条内容,为原厂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左旗法院判决为75名职工每人累计交15年养老保险金,无论是金额、人员范围和年限均不沾合同条款的边。我提出上诉,实际左旗政府、法院早在立案时就与中院沟通好了,(权大于法、官官相护)。中院(2002)赤民二终字第345号判决书中也是漏洞百出:“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王志国为原企业转制前在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养金,”中院根本就没弄清原企业有多少职工,多少在岗,多少不在岗。就主观判令维持。其实97年底在岗职工是105人,你只判75人是什么意思?而判决这75人中只有28人是转制前在岗职工,显然是不了解案情,只不过是按照政府的意思判决而已。然而政府对本案也是不负责任的,157名在册职工,105名在岗,你判75人受益,那77人只有找政府闹事了。   我申诉到内蒙高检,2003年内蒙高检以内检民抗(2003)88号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赤峰中院以(2004)赤民再二字第17号判决书再次维持原判。2005年5月11日内蒙高检对我的申诉再次立案,但是6月份政府邀请高检主要负责人到左旗视察工作后,立案的事到现在没信息。内蒙高院对我的申诉在听了政府旗长汇后也驳回了再审申请。   2005年7月至现在我四次进京申诉,最高院接了材料,审查了原件让回来等待,至今是石沉大海,上那说理去,有公平可言吗?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神勇的时光
    回复
    2026-03-30 02:54:53

    几点说明  1998 年4月与旗政府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称甲方)签定了购买原林东印刷厂160万元的资产转让合同,第三条付款办法规定了,用于职工安置只40万元,范围在第五条二款中明确规定为原企业转制前在岗职工缴纳失业、养老、医疗保险金。原企业是1997底完成转制的,12月份在岗发工资的职工为105人。  在资产上实际到位的只有100万元,在我们购买的160万元资产中60万元已被农行和信用社抵押了,后被收回。2004年5月甲方将我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履行合同第五条内容,为原厂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左旗法院判决为75名职工每人累计交15年养老保险金,无论是金额、人员范围和年限均不沾合同条款的边。我提出上诉,实际左旗政府、法院早在立案时就与中院沟通好了,(权大于法、官官相护)。中院(2002)赤民二终字第345号判决书中也是漏洞百出:“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王志国为原企业转制前在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养金,”中院根本就没弄清原企业有多少职工,多少在岗,多少不在岗。就主观判令维持。其实97年底在岗职工是105人,你只判75人是什么意思?而判决这75人中只有28人是转制前在岗职工,显然是不了解案情,只不过是按照政府的意思判决而已。然而政府对本案也是不负责任的,157名在册职工,105名在岗,你判75人受益,那77人只有找政府闹事了。  我申诉到内蒙高检,2003年内蒙高检以内检民抗(2003)88号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赤峰中院以(2004)赤民再二字第17号判决书再次维持原判。2005年5月11日内蒙高检对我的申诉再次立案,但是6月份政府邀请高检主要负责人到左旗视察工作后,立案的事到现在没信息。内蒙高院对我的申诉在听了政府旗长汇后也驳回了再审申请。  2005年7月至现在我四次进京申诉,最高院接了材料,审查了原件让回来等待,至今是石沉大海,上那说理去,有公平可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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