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350万,抽逃150万是不是犯罪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是600万元,其中有450万(国有事业单位的)是实物(有350万是虚假的)。还有150万是现金(自然人股东),可是就在公司成立后的第7天股东就将150万元的现金全部抽逃还借款。我们向公安局举报,可是公安局却说只有当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它严重情节同时具备才是犯罪。还说国家没有规定数额巨大是指多少。
据我所知,上海市的数额巨大是指30万元以上,而我们是辽宁的,难道我们这里的数额巨大比上海的还要高?这到底是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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