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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时间:2026-03-30 04:47:37 阅读:3188
甲和乙同属于A剧团的专职编剧,某日甲和乙应A剧团的要求共同创作了一剧本,于2005年2月8日完成,于2005年平3月交A剧团.2005年4月15日甲要求将剧本送往B出版社出版,由于乙和甲闹了矛盾,遂乙不同意,说这是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两人共同所有,A不能擅自主张.2005年5月3日乙提出要将剧本送往C剧团演出,遭到甲和A剧团的反对,他们认为该剧本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当归A剧团所有. (1)该剧本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2)如果乙和A剧团都不同意,甲还能将作品送往B出版社出版吗? (3)如果甲和A剧团都不同意,乙还能将作品送往C剧团演出吗?[e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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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玩的耳机

耍酷的巨人

2026-03-30 04:47:37

关于(1)职务作品问题,要看剧团和编剧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没有约定,根据《著作权法》16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关于(2)出版问题,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乙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阻止甲行使出版权,但收入应分配给乙;剧团不能阻止甲行使出版权。 关于(3)演出问题,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剧团同意,甲和乙都不能将作品许可其他单位进行演出。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活力的小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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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4:47:37

    关于(1)职务作品问题,要看剧团和编剧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没有约定,根据《著作权法》16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关于(2)出版问题,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乙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阻止甲行使出版权,但收入应分配给乙;剧团不能阻止甲行使出版权。关于(3)演出问题,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剧团同意,甲和乙都不能将作品许可其他单位进行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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