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竞业协议的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3-30 02:54:11 阅读:5834
本人与原公司曾签订过一份竞业协议,该竞业协议声称中不得去与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并指明工资中包含赔偿金。目前的情况是:第一,我没有去和公司业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两家公司同属于IT行业,但是产品和业务并不相同,而且我从事的工作也完全不一样),第二,我没有得到任何的竞业补偿。 但是原公司以“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的解释权在原公司方为由,不管我目前的单位是否和他们有直接竞争关系,都打算以此协议进行恶意仲裁。 在此我想咨询一下,在协议中以部分工资替代赔偿金,这样的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如果不符合,我是否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声明该协议无效呢?另外,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在劳务法律上有没有什么明确的定义呢?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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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中的小蝴蝶

繁荣的芝麻

2026-03-30 02:54:11

“以部分工资替代赔偿金”约定不明确,仲裁或诉讼时可要求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最新回答共有7条回答

  • 忐忑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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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4:11

    “以部分工资替代赔偿金”约定不明确,仲裁或诉讼时可要求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 辛勤的铃铛
    回复
    2026-03-30 02:54:11

    有无竞争关系应由公司举证证明,其证据是否有证明力由法院认定。“充分对价”还是不够明确。最起码有一个时间的限制,是半年内的对价,还是一年内的对价?

  • 糊涂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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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4:11

    如果协议里明确约定了“以部分工资替代赔偿金”,可认定有效本案关键是你现在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竞业禁止的范围,入不是,你无需担心

  • 爱笑的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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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4:11

    合同原文是这么写的:雇员同意,在雇佣过程中自公司收到的报酬,已包含本协议中规定的不竞争义务的充分对价

  • 细腻的书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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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4:11

    法律上如何断定两家公司没有竞争关系呢?

  • 花痴的汽车
    回复
    2026-03-30 02:54:11

    非常感谢luwcy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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