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帮我,为谢!

司法 时间:2026-08-23 16:09:45 阅读:9584
[color=#0000FF][/color]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在职的保安员,2006年4月23日我向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书,按照公司的规定属于正常辞职,即离职日期为2006年5月23日,当时没有说批也没有不批,只是交待先放在他的那里. 2006年5月29日,因工作原因我和我们队长发生争吵,当日队长将此事讲给了我们的行政经理,30日经理让同事转告我,让我去办公室找他,当时他在辞职书上签了字,批准我离职. 我想咨询一下,当批准日期超过的公司规定的正常辞职日期,该辞职申请书是否还有效.如果没有效,我有什么样的权力呢? 此致 敬礼 宋继超 2006年5月30日

最佳回答

丰富的御姐

英俊的哑铃

2026-08-23 16:09:45

应当以签字为准。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甜美的冬瓜
    回复
    2026-08-23 16:09:45

    应当以签字为准。

上一篇 该不该向他索赔

下一篇 有了法院判决,还需要办理离婚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