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帮我,为谢!

司法 时间:2026-03-30 02:46:08 阅读:4637
[color=#0000FF][/color]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在职的保安员,2006年4月23日我向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书,按照公司的规定属于正常辞职,即离职日期为2006年5月23日,当时没有说批也没有不批,只是交待先放在他的那里. 2006年5月29日,因工作原因我和我们队长发生争吵,当日队长将此事讲给了我们的行政经理,30日经理让同事转告我,让我去办公室找他,当时他在辞职书上签了字,批准我离职. 我想咨询一下,当批准日期超过的公司规定的正常辞职日期,该辞职申请书是否还有效.如果没有效,我有什么样的权力呢? 此致 敬礼 宋继超 200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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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壮的长颈鹿

2026-03-30 02:46:08

应当以签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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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实的山水
    回复
    2026-03-30 02:46:08

    应当以签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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