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请教律师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20:36 阅读:8139
我和他性格不和,有一小孩一岁多,小孩从出生都是住我父母家,由两老人帮我带着;结婚后买了一处房子(当时我父母给了几万元,当时我跟他们说算是借的,到有钱的时候就还给他们,当时他也认可了,但当时没打借条),现在我手头有点钱,正好够还跟我父母借的. 现在由于两人性格不合,不能共同生活下去,我提出离婚,他也同意离了,因为小孩很小,我也是外地人,所以我提出房子和孩子归我,家里的其它电器,家具给他,可他不同意,我该怎么办?要是上法院起诉,法院会按我的要求判决吗?[em00]

最佳回答

温婉的雪碧

大意的自行车

2026-03-29 23:20:36

两周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生活,房子是共同财产,房子归你你应补偿对方相应价款。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 无奈的白云
    回复
    2026-03-29 23:20:36

    两周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生活,房子是共同财产,房子归你你应补偿对方相应价款。

  • 如意的大炮
    回复
    2026-03-29 23:20:36

    对于婚姻关系,一般主要处理三个方面的问题:1、婚姻关系是否解除;2夫妻财产分割问题;3、子女抚养问题。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主要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上只要是婚后共同财产就应该一人一半。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应互相协商,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协商不成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征求他的意见,同时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有关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靓丽的小蜜蜂
    回复
    2026-03-29 23:20:36

    如果法院判决孩子是可以争取的,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能全部属于你个人。

  • 轻松的画板
    回复
    2026-03-29 23:20:36

    虽然以前跟父母借钱时没打借条,但口头上表示算是借的,两人也都认同了,现在我想用手头上的钱还了以前借我父母的钱,这算不算转移财产?这种作法合法吗?

上一篇 请问这样的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下一篇 一律师从法官那得到我的资料,我该信任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