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发明是属于个人发明的还是职务发明呢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15:12 阅读:7640
一案例分析::陶义为北京市城市建设总公司构件厂(下称构件厂)厂长,工商行政机关核准构件厂生产经营范围为建筑构件。构件厂由于经营不景气,在主要生产建筑构件的同时,运用 °小桩技术"从事一些地基施工方面的经营活动。同时,城建总公司将 °小桩技术的试验及应用"编入总公司科研、技术革新计划,并拨付科研补助费5OOO元。 陶义根据自己多年从事地基工程的施工经验,完成了 °在流砂、地下水、坍孔等地质条件下成孔成桩工艺的方案 ±(即后来申请专利的 °钻孔压浆成桩法 ±),并将该技术方案汇集在自己几十年来专门记载技术资料的笔记本上。该技术方案虽未经试验,但已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条件。 后来,北京科技活动中心大楼地基施工工程遇到了困难,请陶义帮助解决。陶义代表构件厂承接此项地基施工工程后,先用小桩技术打桩,但均告失败。在此情况下,经委托单位同意,决定使用他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方案,并从河南某地购买了钻孔机械,运用于科技活动中心大楼施工工地。构件厂的施工队按陶义的技术方案打了两根桩。经检验均完全合格。之后,该技术方案在保密的情况下多次被应用。陶义在构件厂几位领导的催促下,将“钻孔压浆成桩法,的技术方案向专利局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经专利局审查批准,授予了该技术方案发明专利。 陶义所在单位以陶义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是职务发明为由,请求北京市专利局将“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确认为本单位所有。北京市专利局后确认该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陶义所在单位所有。陶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为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他享有。 我的意见是属于个人发明,专利权应该归陶义所的.请大家帮忙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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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闪的蓝天

2026-03-29 23:15:12

对于专利权归属没有约定,应视为非职务发明专利。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单身的身影
    回复
    2026-03-29 23:15:12

    对于专利权归属没有约定,应视为非职务发明专利。

  • 务实的大雁
    回复
    2026-03-29 23:15:12

    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本案中,先看是否符合第一个条件: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陶义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是否是本单位科研项目中的一项,即在研究小桩技术时必然涉及到的项目,如果不是,可以不认定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第二个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就要看陶义的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你所说,在前期虽然是陶义自己设想了这个方案,但后期的试验实施却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就要看该专利技术的主要部分是否是必须使用后期的试验数据,如果不是,当然谈不上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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