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追究医院责任吗
[size=4][size=4]我的姐夫是某市立医院的一名主管检验师,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因医院指派参加新兵入伍体检,晚加班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致左腿大腿骨骨折,后在本院做了手术,使用某瑞士进口钢板手术后,于二00六年一月底出院。近四个月的时间每个月都按医院要求拍X光片,医生均告之复原情况良好。医生还告之说可以做一些相应的康复运动,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突然感觉腿部异常疼痛,再次入院检查发现钢板在腿部受伤位置已成开放性折角断裂,并且原受伤部位也再次成折角性断裂。当时我们就向主治医生要求将钢板取出,一是重新做固定,二是对钢板的质量心存疑虑,想保留钢板今后做质量鉴定。但主治医生不同意,说不需取出,只要卧床做牵引一个月就好了。四月二十一日凌晨五点三十二分,他觉得不舒服出了冷汗,并打电话要家里人取衣服来更换,十五分钟还不到家人赶到医院,而他就已经死亡了,死时年仅四十二岁。当时院方到场的只有一名医生助理,当班的值班医生没有在场,他稍微检查了一下就说没救了,护士吓得连针管都掉在地上,输液都输不进去,根本就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院方认为是是猝死,当家属对死亡原因产生疑问时,卫生局人员到场封存病历时,[U]所有的抢救措施(包括不在场的医生的)却都补齐了。[/U]现在据我们了解尸检结果是肺栓塞。[U]而肺栓塞的病因就包括长期卧床而引起下肢静脉栓塞,以及长骨骨折等[/U],病人当时的表现为突然发作的重度呼吸困难、晕厥、紫绀、休克、大汗淋漓、四肢厥冷及抽搐直至死亡也符合突发性肺栓塞的症状。据我们向其他地方的一些骨科医生了解,如果发生类似钢板断裂正常情况下应该是重新手术,在体内植入髓内钉,而不是长时间的卧床牵引,因为这样容易引起并发症。院方根本就没有想到要预防并发症等方面的问题,第二次入院时根本没有采用任何药物治疗也有其他方面的检查。而且我们认为如果有一个合格的医生在场,看见患者的症状,他应该会采取合适宜的措施,挽救病人的生命。另外到目前为止人已经死了半个月,医院却还无法提供这个价值12000多元的所谓进口钢板的产品合格证,医院虽有该产品的生产、销售许可证等,但我们认为每样产品出厂应该都附有该项产品的合格证的。现在我们想知道我们可以追究医院责任吗?该从医疗事故方面入手,还是对院方存在的过错的医疗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走法律程序,我们现在应该做什么?您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方的胜算有多少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12 10:32:48编辑过][/color][/align]
最佳回答
1、关于钢板的问题:
一种情况有可能是钢板本身质量问题,没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建议你尽量保留钢板做为以后的证据。另一种情况可能钢板本身质量没有问题,但是由于患者在功能锻炼过程中造成钢板本身疲劳断裂或弯曲,这种情况在临床也有发生。
2、关于钢板断裂后的治疗的问题:
这与钢板断裂的程度和骨折愈合的程度有很大关系。如果说钢板在体内完全断裂,并且造成骨折移位,影响愈合,那在病人体内它只是个异物,失去了治疗作用。应该早期取出,骨折断端重新复位做内固定。医院的牵引治疗值得商榷,但是最好要根据当时的临床X线片和其他材料来判断是否符合治疗常规。
3、关于是否存在医生脱岗的问题:
医生助理是不是可以独立值班,当时科室是两人值班还是一人值班,各个医院的规定不是很一致,你的描述也不是很清楚。建议你和患者同病房的病友保留联系方式,也许他们可以证明抢救时的情况,可能会给你提供帮助。
4、保留证据,尽量全面的复印病历材料。具体应该做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各地法院关于这两种鉴定的认识和规定不完全一致。首要的问题是分析医院方在治疗中有无过错,假如基本能肯定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过错,我还是倾向于做司法鉴定。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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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18:15超帅的大神
回复1、关于钢板的问题: 一种情况有可能是钢板本身质量问题,没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建议你尽量保留钢板做为以后的证据。另一种情况可能钢板本身质量没有问题,但是由于患者在功能锻炼过程中造成钢板本身疲劳断裂或弯曲,这种情况在临床也有发生。 2、关于钢板断裂后的治疗的问题: 这与钢板断裂的程度和骨折愈合的程度有很大关系。如果说钢板在体内完全断裂,并且造成骨折移位,影响愈合,那在病人体内它只是个异物,失去了治疗作用。应该早期取出,骨折断端重新复位做内固定。医院的牵引治疗值得商榷,但是最好要根据当时的临床X线片和其他材料来判断是否符合治疗常规。 3、关于是否存在医生脱岗的问题: 医生助理是不是可以独立值班,当时科室是两人值班还是一人值班,各个医院的规定不是很一致,你的描述也不是很清楚。建议你和患者同病房的病友保留联系方式,也许他们可以证明抢救时的情况,可能会给你提供帮助。 4、保留证据,尽量全面的复印病历材料。具体应该做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各地法院关于这两种鉴定的认识和规定不完全一致。首要的问题是分析医院方在治疗中有无过错,假如基本能肯定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过错,我还是倾向于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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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18:15苗条的麦片
回复上面的律师说得很正确。不过我认为还是应对钢板质量作鉴定,这可以成为追究医院和医疗器材公司的证据。另外还可能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就死亡结果是否与医院的治疗措施有关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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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18:15鲤鱼乌龟
回复高律师说得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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