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司法 时间:2026-05-29 04:44:40 阅读:410
由于个人家庭原因,故于06年3月23日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经人事经理、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同意辞职。因公司实行综合计时,本人进厂2年多未结算加班费,故于3月27日提交调休申请1个月,部门经理签字后递交人事。由于总经理住院开刀,当时无法签字。递交后我就回家休息。在此期间公司人事无人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我,就于06年4月5日作出除名处理决定,并公告全厂,公告的说法是我未按照公司人事制度流程办理正常请假手续,旷工超过三天,作出扣除当月工资的80%,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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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勤的橘子

美丽的冬日

2026-05-29 04:44:40

由于你手中没有正常调休的证据,现在单位拒绝承认你的调休,按照旷工处理也不为过分;因此,如果你申请仲裁的主要困难是缺少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无情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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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04:44:40

    由于你手中没有正常调休的证据,现在单位拒绝承认你的调休,按照旷工处理也不为过分;因此,如果你申请仲裁的主要困难是缺少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

  • 积极的烤鸡
    回复
    2026-05-29 04:44:40

    我有填写调休单的一联,且部门经理签过字,这个不能作为凭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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