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所底我又用卖房的45000元加上他寄回的45000元又帮他买了一套住房
我于2004年受妹弟委托帮他卖了他的婚前住房,(1996年买的,1997年结婚)但当时没有书面委托,同年所底我又用卖房的45000元加上他寄回的45000元又帮他买了一套住房。2006年1月他们离婚了。现妹弟起诉房监所,在他未到场,又没有与他人亲自签订买卖协议的情况下过户给了他人,现要求法院撤销房监所的过户登记。我妹弟当时是打电话回来叫我帮他办的手续且他的房产证和身份证也是由他和我妹妹一起到邮局给我寄回的。
请问法院会判撤销房监所的登记吗?而我妹弟的目的就是这样要找我的麻烦,如果是这样,买房者不是无辜吗,我也不是无辜吗。我们该怎么办
最佳回答
撤消登记是不可能的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买方更不会退房了。
其实他想要的就是婚前财产,但既然已经离婚,应该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和家庭财产,应会有这方面的称述,难道他也是这么说的么?!
这个案件最好由专业律师全面的分析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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