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急!询问马律师

司法 时间:2026-03-31 23:49:40 阅读:8415
你好,律师,我于2005年12月17日到一家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并未签署劳动合同,唯一能证明我在该家公司工作的有离职证明复印件一份。在试用期期间我发现该公司常无任何报酬的要求员工加班,于是在工作两周后以不适合该工作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在我去领工资时,该公司以我辞职未经总经理签名和并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辞职为由拒绝支付我半个月的工资(在离职的时候并未有人向我说明需要总经理签名后才能离职,我的离职证明有部门经理和人事部经理的签名) 该公司拒绝支付我工资的这种说法合不合法,按照法律来讲,我能不能得到我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法是不是规定试用期期间可以随时辞职,不需提前3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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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耳的乐曲

殷勤的冷风

2026-03-31 23:49:40

对,试用期无需提前提出,建议你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落寞的糖豆
    回复
    2026-03-31 23:49:40

    对,试用期无需提前提出,建议你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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