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婚了,他还有这个权利吗

司法 时间:2026-03-30 01:07:42 阅读:9416
您好! 我一朋友的父母已于2006元月19日办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书。 他们的房子是房改房,这套房子原价是四万元,但是扣除两人的工龄,各减于一万元,余的两万元,男方只出了四千元,女方出了一万六千元。 2000年,房子扩建,由于男方不肯出钱,于是双方到公证处公证,女方还给男方四千元,扩建的钱由女方出,房子原来的部份和扩建的部份所有权归女方。 2006年元月19日两人在民政局离婚了,并在离婚协议注明房子归女方,男方要在三十天内搬出。 男方在离婚后反悔,有不想搬走的意思并要女方还当初工龄减免的一万元,请问,公证的时候他没有提出要求,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他放弃这个权利了?他有权利得到这一万元吗?如果他超过三十天不搬出,女方要怎么办?如果诉诸法庭,要告他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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炙热的春天

彩色的缘分

2026-03-30 01:07:42

1、公证的行为实际上在法律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予以了确认,它与在该房屋上设定的其他债权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 2、女方可以诉诸法律要求对方腾房。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善良的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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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07:42

    1、公证的行为实际上在法律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予以了确认,它与在该房屋上设定的其他债权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2、女方可以诉诸法律要求对方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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