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险少缴,受伤员工的待遇应该怎样才能得到保证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26:15 阅读:5539
大家好!求大家帮帮忙,可以吗? 我是一个工伤职工,左前臂缺失,经劳动能力鉴定为4级伤残,已有2个多月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和第61条规定,按月发放的工伤津贴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5%。最近,待遇审核出来后,我发现我应有的待遇少了很多,经与公司交涉,结果证实是因为公司少交了保险而造成了我待遇的减少。根据《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第40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依据以上的规定,考虑到公司是市场的产物,是有风险的,不会像社保局那样稳定,而且,是因为公司违法了才造成了我现在这部份待遇的,风险应由企业来担,但《工伤保险条例》只讲了缴交和没缴交的情况,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又没有说明是应一次性全部补足,还是按月补足这些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我是不是可以认为企业应该一次性全部补偿我这部份待遇降低后的以下损失 (因为牵涉到另外一部份社保局的待遇,当然这不是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保留劳动关系,而是对我长期的工伤待遇降低的补偿): 应补偿的工伤津贴=(厦门地区平均寿命:77。37—本人现在年龄:29)X((本人工资:4000元—公司所投工伤保险数社平工资60%为:951元)X四级工伤的津贴:75%X每年12月)。约为120万。 应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4000—已交社保工资部分951)X18个月。 约为55000元左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为企业少缴了保险,造成工伤津贴降低,同样工伤后的医疗保险也降低。因此还应补偿跟工伤津贴相对的医疗保险。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用人单位应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都应按规定从2004年1月起,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 应补偿的相应的医疗保险=应补偿的工伤津贴X8% 约为9万元左右 目前企业只同意按月补足这部分待遇,而且还要挟说,如果不同意,那么在鉴定结论作出一年之后,他们会要求重新鉴定,因为我的情况比较特殊,是用右手学习和写字,而左手劳动的那种,再加上公司强大的势力,我想真在一年后重新鉴定,是很有可能会被搞成五级的,这样的话,就会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而且也可能会被企业刁难。 现在,我真不知道要怎么办,我是不是应该答应公司的要求呢?如果一次性的补偿所降低的待遇,可以这样计算吗?为什么?有没有关于这方面补偿的具体规定或者可参照的规定呢? 十分感谢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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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着的飞机

风中的月饼

2026-03-29 23:26:15

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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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亮的鱼
    回复
    2026-03-29 23:26:15

    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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