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总站场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以外交通事故吗
一辆进站行驶的公交车,在公交车总站场内,把一个准备搭车回家的旅客压死了。这个公交车总站是一个封闭式的大院,有两个门区,门前有限速五公里以及禁止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驶入的标志牌。假如认定这个重大交通事故是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那么就会“破坏”公交车始发站、中继站以及终末站这一交通运输活动的“完整性;假如认定总站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可是这个大院又不具备公共交通运输活动的条件,即道路,以及公共停车场的条件。虽然新出台的道路交通管理法以及道路交通管理法实施条例,对“道路以外”所指的范围也做了明确规定,这个公交车总站场内也符合“单位院内”这一特征,但是,鉴于公交系统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要想毫无争议地认定,公交车总站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是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我急切地想知道,究竟公交车总站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呢?我是一个普通市民,第一次很不幸地卷入了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恳请经历过类似案件或者对这个议题有深刻认识的律师朋友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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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你如果是受害一方,不必担心,因为无论是道路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均要参照交法解决,这是交法的明确规定。至于若涉及刑事问题,道路与非道路可能涉及一个罪名不同的问题。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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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1:14:09和谐的小松鼠
回复这个问题你如果是受害一方,不必担心,因为无论是道路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均要参照交法解决,这是交法的明确规定。至于若涉及刑事问题,道路与非道路可能涉及一个罪名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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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1:14:09虚心的水杯
回复若详细咨询建议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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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1:14:09可爱的枕头
回复非常感谢天津市津和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刘律师是第一个做出回复的朋友。我的确是受害的一方。我的一个几十年朝夕相处的老朋友死于这场交通事故。他是一个非常善良的人,一生都在帮助别人,只做纯净的事情。我要为他讨回公道,让漠视他人生命的责任人,承担应该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我发的帖子“公交车总站场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以外交通事故吗?”,的确涉及到一个起诉的罪名问题。正是用什么罪名来起诉肇事者的困惑,让我来到这里寻求帮助。众所周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罪名与第二百三十三条的判罚是不一样的,所以,认定公交车总站场内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还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对于行将到来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迄今为止,我还是没有得到我想要的分析和答案。我会继续等待。不过,我还是非常敬佩刘律师认真对待会员咨询的态度。谢谢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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