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可否要回给出的房子
签协议之前,父亲名下有A、B两户房子,小儿子名下有一户房子C,小女儿家(女婿)名下有一户房子D。由于家庭和睦,2002年7月16日,上述三人一致乐意签订房权归属协议:房子D归父亲,房子A归小女儿家,房子B、C归小儿子。协议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后父亲不愿意在房屋D居住,小女儿因此为父亲另购一比D好得多的房屋居住,后父亲于2003年8月9日立字据将房屋D全权给大儿子。
2005年5月,在所有当事人(当然包括父亲)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房屋A已更名在小女儿(女婿)名下,房屋D已更名在大儿子名下。而协议规定给小儿子的房屋B、C,更名在父亲名下。这是因为,父亲是离休老干部,待遇较高,若房屋B、C更名在小儿子名下要化数万元。
现82岁的父亲欲与四十多岁保姆再婚,要要回给出的房子,法律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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