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时效方面的期限规定是否一致
引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引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我最近因养老保险问题向社保局投诉企业长期违法侵权(不实申报缴费工资,少交保险费),社保局经办人答复他们只能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最多向前追索2年,解决不了我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他们不适用。
我想知道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2年期限计算的规定是否真的不适用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也就是说,如果企业长期违法侵权,其终了日在2年以内而之前长期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问题,社保局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是否确实无权追究这个行为的始终? 2、《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时效方面的期限规定如果确实不一致,那么,究竟谁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行政部门?谁有权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受理我的问题?
最佳回答
劳动局是该行政部门。
法院有权受理。
四川成都 王良久律师
专业 专注 为您排忧解难
咨询热线:(028)88894535 13808093704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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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2:46:23傻傻的冬瓜
回复劳动局是该行政部门。法院有权受理。四川成都 王良久律师专业 专注 为您排忧解难咨询热线:(028)88894535 1380809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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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2:46:23危机的母鸡
回复谢谢王律师答复。我已经到劳动局投诉,他们要我找回社保局,说有关社保方面的投诉,只能由社保局统一受理。我的投诉现在社保局已经受理,但他们坚持说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解决不了我被用人单位长期侵权的根本问题。请问:1、下一步我还能通过行政复议要求劳动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吗?社保局有责任报请劳动局这样做吗? 2、对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侵权行为,是否视同一个行为?查处同一行为,是否应该回溯追诉违法侵权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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