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的一些问题,请好心律师指点!
05年4月,我购买了宁波某楼盘的一套房子,当时是办好了房产证,去该小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时候,因为考虑可能要一年以后才能正式入住,就未按要求办理物业入住手续,但当时物业管理方未提出反对意见,双方当场只签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
那么该物业管理中心,可以认为该房屋还未出售吗?他们是否可以把该房屋挪为他用?假如物业管理部门要组织检测房屋质量问题,在没有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能否擅自进入房屋检测?能否未经本人允许,将本人的车棚给其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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