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L的父母生前在某村有北房四间、西房三间,土地使用人登记在其母名下。父母去世后,其遗产房未作处分。2000年,L与M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上述房屋以20万元卖与M,并已实际履行。M入住该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院落内建东房五间,西房一间。另外,签订上述协议时,M为本地另一村的村民,购房后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本村。但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及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现M除去所购买的上述房屋外,无其他住房。
现L的兄姐以L私自处分父母遗产,且购房时M与L 并非同一经济组织成员,也没有经过宅基地审批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协议无效,并将房屋返还。
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诉求吗?
此一小案,但其中原委总有些拿捏不准,还望各位老师、学友不吝赐教。
最佳回答
感谢赵律师的赐教。
其实我也倾向于您的观点,但我记得理论上有这样一种说法: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不动产则适用登记注册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的“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中,并没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到底应如何理解呢?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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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4:49:14潇洒的帽子
回复感谢赵律师的赐教。其实我也倾向于您的观点,但我记得理论上有这样一种说法: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不动产则适用登记注册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的“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中,并没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到底应如何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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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4:49:14俊逸的老师
回复遗产在未经分割之前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的全体共有人的同意,L在未经其他兄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父母的遗产,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这样的合同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但是如果M是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他不知道该房屋为共同共有的财产,那么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未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兄姐的损失应当由L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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