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抵债协议还有效吗
律师您好:我在1998年8月向某公司借款150万元,2000年还款50万元,2003年7月17日以住房抵债50万元(该住房产权证非本人之名抵债协议为三方签署),并债权方出一收条,具体内容如下:收到用房屋抵欠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待该房屋过后生效,从新办理有关所欠手续.(债权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无公章).2005年5月29日,我最后还款50万元,但债权单位提出房产难以处理,双方商定从新签借据如下:借人民币五十万元正.还款期限:2005年还十万,2006年还20万,2007年还20万,注:双方借贷手续以此条为准.(债权单位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现在债权方与原产权证持有人串通,要求我搬出,但拒绝出据欠款结清的手续.并在办理房产过户,我只有最后的借据和以房抵债的收条,另一张与房产证持有人2001年签的房屋产权归我所有的协议,所有协议均无公证,请问律师我怎样才能保住我的房产呢?请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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