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厂当月多次旷工,多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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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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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4:55:58虚心的苗条
回复紧急求助!!!我是一家台资企业五金厂的一名在职仓管人员,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0月20日中午12:15分,正是下班时间,外加工厂商送货到本厂。按厂规定:外加工厂如在下班时间送货至本厂,本厂将不予收货,须待上班时间方可办理。但是我厂的採购主管强制要求我收货,在我拒绝在下班时间收货,要求上班收货的情况下,她上报我的主管说我不听从安排,我的主管则以不收货记旷工加以威胁,并且不听我的任何解释。在第二天便打出公告;以顶撞上司和拒绝收货为由,记大过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20%)。我感到很冤枉,到公告栏上撕下厂规想与其理论,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厂方又以损坏公物为由,记警告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4%)。 并且又在数日后无理撤消我仓管一职,降为一名普通员工。在厂工作约4年之久,厂方从没有支付我任何加班费。每天工作时数都不少于9个小时,甚至11--13个小时的情况时有发生。在2005年7月份之前,厂方没有为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1)厂规的处罚(24%)是否已经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2)以这样的理由撤职是否是正确的?3)月薪就没有加班费的说法是否处犯劳动法? 4)2005年7月份之前没有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要求补尝?5)能够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尝金?6)以上内容我将如何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可以得怎样的补尝?烦请陈律师能在百忙之中为我解答,谢谢!!! [em00][em00][e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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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4:55:58温暖的萝莉
回复1、对员工当月工资扣款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20%,因此,单位的作法是错误的。2、单位以这样的理由撤职同亲是不正确的。3、月薪就没有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4、可以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及未办社保为由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5、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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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4:55:58苹果滑板
回复王兵,是他2000年6月---2005年5月在公司用的名字,而2005年6月之后便更名为王鹏(厂内本人工号一直不变的情况下),恰在此时他与厂方发生了劳动纠纷并准备提出仲裁。要求厂方补偿工作五年之久的加班费以及补交社会保险费等要求。像他这样的情况劳动仲裁委会是否能够受理并给予补偿。就他本人来说,应该提供怎样的证据加以证明王兵与王鹏是同一个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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