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权到底归谁
我姐姐和姐夫诉讼离婚,住房在婚姻期间购买,属于我姐姐单位的福利房,房子在我姐姐的名下,并水电气费在我姐姐的工资中直接扣除,单位不允许买卖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
集资房屋时单独我姐姐一人的话工龄暂时不够条件报,我姐夫是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当时已离开单位,但他在单位的平房被拆除,根据的单位的规定,在职人员的拆迁户才有资格报,所以他们是条件合并后报上房子的,缺一不可。
房屋总共8万元,我姐姐借娘家父母6万元,以及退掉她婚前单工宿舍返还的5000元,其余的1.5万元出自他们的共同财产。
现在双方都不放弃房屋居住权的争取,我想咨询一下,按照法律,这套房子到底应该由谁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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