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要上交的申诉书,请马律师帮忙提意见:)

司法 时间:2026-03-30 01:16:48 阅读:583
请求事项: 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2月未发奖金1000元,并支付补偿金250元,合计1250元整。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5年3月-9月份工资(共6个月),合计1300*6=7800元。 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被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800*25%=1950元。 4、被诉人重新安排申诉人的工作岗位,让申诉人继续回学院工作。 5、仲裁费3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事实与理由:   本人从2003年4月进入北京外事研修学院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到2004年4月,合同届满时,校方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订劳动合同,本人仍继续在学院工作。本人在院方工作期间,学院未按国家规定提供社会保障金。   2005年1月27日,本人在学院放寒假期间,被诊断感染肺结核,于是回家治疗。3月份学院开学,但由于本人的病情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控制,有传染性,于是向本部门主管申请休病假。部门主管在我的请假条上签字表示同意休假,并让我将假条交给学院人事处长。由于人事处长当时未在办公室,我便将假条交给了处长助理亢晓晨,她收下假条并答应替我转交给人事处处长。   此后我除了定时回家复诊,其余时间都住在学院的教工公寓,期间未收到学院给我的任何通知或处理意见,我也未得到院方的任何医疗救济。   2005年7月-2005年8月28日学院放暑假,暑假开学后,我于8月30日到人事处说明身体情况有所好转,申请回学院继续工作,可人事处长竟说我请假未经她亲自批准,属于擅离工作岗位,已经“自动离职”了,也未提出支付我工资,并于8月31日晚命学院保卫处查到我所住的宿舍,责令我于次日早晨搬出学院外居住。   本人在学院工作期间,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并且连续两年获得了学院的年终奖金(去年的至今未发)。但由于学院人事处长任人唯亲,而对其他人则是无理刁难,故欲在我患重病的治疗期间将我解雇。   我现在疾病未痊愈,又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其困难,故依法请求劳动主管部门给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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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的野狼

糟糕的胡萝卜

2026-03-30 01:16:48

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仲裁局: 关于要求 。。。。。。。。的申诉报告 申诉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系某单位任某职 被诉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案由:不服所谓”自动离职“的处分 请求事项: 1、 2、 事实与理由: 以上是基本格式,清你在提交申诉报告前酌情修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其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很显然,你院人事处长是曲解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你可以依据你现在疾病未痊愈,又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其困难的实际情况,依法请求劳动主管部门给予仲裁。祝你好运!早日康复! 保持联系。 ljfayh@yahoo。com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完美的大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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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6:48

    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仲裁局: 关于要求 。。。。。。。。的申诉报告申诉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系某单位任某职被诉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案由:不服所谓”自动离职“的处分请求事项:1、2、事实与理由:以上是基本格式,清你在提交申诉报告前酌情修改。 在<>中有这样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很显然,你院人事处长是曲解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你可以依据你现在疾病未痊愈,又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其困难的实际情况,依法请求劳动主管部门给予仲裁。祝你好运!早日康复! 保持联系。 ljfayh@yahoo。com

  • 疯狂的帆布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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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6:48

    谢谢您了!我回去以后再参照您的意见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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