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3-30 04:47:32 阅读:5215
我98年入厂,合同规定的工种是“拆图员”,一直在拆图组干电脑拆图工作。04年10月起,厂把我由拆图组调到开发组,没有重新签订过新的合同。05年5月厂以我“不胜任开发组组员工作”,解除了与我签订的“拆图员”劳动合同。我被迫于05年6月离厂。厂在发出通知后一个月用尽各种手段阻止我获得经济补偿。厂跟我续签的劳动合同到07年1月才到期。我月平均工资为1651元。 1、厂不按劳动法、合同法和合同规定擅自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可以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要求厂作出补偿或赔偿吗? 2、补偿和赔偿方法是否这样计算?(补偿方法:按《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得7X1651+(7X1651)X50%=17335.5元。并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赔偿2倍得11557X2=23114元。金额合计40449.5元。)(赔偿方法: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还有19.5个月才合同期满,金额为19.5X1651+(19.5X1651)X25%=40243.1元。) 3、厂为了不支付补偿或赔偿,主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用我回去做的办法解决。为免回到厂后受到迫害。我可以要求用得到补偿或赔偿的办法解决吗?可以用什么法律依据来要求不回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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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干的汽车

潇洒的学姐

2026-03-30 04:47:32

你的计算方法肯定是错的,你可再仔细看一下劳动法有关赔偿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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