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赔偿
我是2003年7月2日进入现在的公司工作的,我的劳动合同于7月2日到期,但公司一直答应与我签新的合同,但我签名之后,公司一直没有在合同上盖章,直到7月12日才通知我说不与我续签,并要求我在一天之内走人。
1、由于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属下有几间子公司,而实际上公司的员工都在同一个地方上班,无论公司架构或职务上都没有划分哪个人是哪个公司的,只是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不同子公司名去签。我一开始的时候是与子公司A签劳动合同的,后来集团公司将A公司注销,改为与子公司B签约。如此一年,我与B公司只有不足一年的合同期。请问,在申请仲裁的时候,哪一个才是被诉人,是集团公司?A公司还是B公司呢?另外,我与B公司只有不足一年的合同期,是否意味着我只能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劳动法有规定,假若员工严重失职,令用人单位蒙受重大损失,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雇员工而不需要作出任何赔偿。我想了解一下,所谓的“严重失职”及“重大损失”是如何界定其尺度呢?用人单位需要出示何种证据才能证明员工严重失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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