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了被告不通知原告,这样对吗
我公司在2001年被一个员人挪用了50000元公款(方式为去客户处收款,款已收回但告诉公司未收回,每笔款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后外逃,报案后已经来公安取证过了,通缉后在去年秋天被铁路公安抓获,但由于时间上隔了几年,负责此案的公安警员已经换人了,说要重新取证,但很多客户已经找不到了,只取证了一万多元钱,后来警员走后一直没有消息,通过案发当年请的律师得知,警员说因为取证不足,人已经放了.当时在取证时警员就对我说了被告很多好话,说人不错会说话也挺可怜的.我不知道被告的亲属做了什么"思想工作",请问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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