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获得怎的赔偿
我是一名在职的代课教师,1994年开始在教学前线工作。进入该校是从1996年2月开始的。现在学校说有公校教师需要分配来我校,故要把我解聘。去年8月份我与学校的校长签订了一份所谓的协议书,是这样写的(经研究:本校同意聘请xxx教师从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为本校代课教师。聘任期满需解聘的工资待遇即时中断。甲方签名:校长xxx 乙方签名:xxx 2004年8月1日。)而且是没有学校公章的。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现在她想解聘我,说按一年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给我,但比我现在所收的小了很多。而且并没有打算给我八月份的工资。这校的补偿是否合理呢?还有我在校的这段时间所购买的社保全是我个人支付的,学校并没有给我一分的补贴。这样又是否合理呢?现在的我很是迷惘,希望您能帮我解决这些问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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