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海大沥)欠款不还,如何追讨
本人2001年向法院起诉向借款人追讨欠款50万元。2002年佛山市终审法院判其十天内偿还债务,由于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判由担保人拍卖其住所所得款的50%偿还给本人,本人获赔3.8万元。此后至今分文未还,本人亦无法查得关于其财产的信息。
我想请问律师,如果他一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否其所欠的款就可以不还,而他仍然可以丝毫无损地过他的好日子?借款人如果一直不还款需要负刑事责任吗?如果债权簿上有担保人的名字,而担保人每月有退休金,可否向法院申请以退休金来偿还债务。如果借债人在村内有股分分红,又可否以其分红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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