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前以公房的条款我们与其签了拆迁安置协议
我们原居住在东山区农林下路5号404房,是广州客车厂的职工宿舍,已于1999年底办理房改手续,但一直未能取得房产证。由于拆迁,房管局以产权人不明为由于2000年6月接管了整幢宿舍,开发商由此申请裁决并于2001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前以公房的条款我们与其签了拆迁安置协议。由于上述房产的户内有两户主,其中分户以所在单位已分宿舍为由没有得到安置。
广州客车厂于2003年底确权成功,房管局于2003年底宣布撤管,农林下路5号404现在的产权人是广州客车厂。目前正在与开发商洽谈回迁,但被要求由原协议的802房改往11层。
1、我们能否要求分户的安置问题。
2、被要求变更原协议后应否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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