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于合同签订两日内共付担保公司办理转按揭手续
我与房主及中介公司于2005年2月23日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于2005年3月15日之前(含3月15日)交纳首付款。并于合同签订两日内共付担保公司办理转按揭手续。我于3月8日付清全部首付款,并于当日提交了所有有关贷款申请资料。但是3月9日19:30分左右中介公司通知我收入证明没有使用建设银行特定格式,需要我重新办理。于是我于3月10日重新回公司办理收入证明。公司在3月14日重新给我办好。(由于是国外公司,证明需要邮寄)但是我在3月12日就收到房主的律师信,说由于我的原因导致他损失了3月份房贷的利息,要求我于3月16日之前赴担保公司办理手续,我于3月15日赴担保公司办完了所有手续,但是随即担保公司通知我,银行无法办理提前还款手续,也就是上家无法还清贷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请问这是谁的责任。这可以算是不可抗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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