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款用房屋抵押的疑问
因为2002年刘某欠我4万元,当初约定2年内还清,但刘某因为做生意亏本,至今未归还欠款,最后约定用刘某的房子作为抵押抵消欠款,但房子是刘某丈夫的名字,她的丈夫已经失踪1年多时间,所以无法更名,无法更名也就不能买卖,刘某又不愿意到派出所报失踪,所以最后约定仍用房子做抵押并到公证处公证,把房产证交给我,等有钱后再换取房产证,我想请问等到了约定期限她还是没有还钱,房子可以买卖吗?那时是否可以更名?这期间出租房屋的费用归谁呢?约定期限应该定多长时间呢?或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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