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盖的是公司章,所以是公司行为,不是董事、经理

司法 时间:2026-03-31 22:21:24 阅读:9189
1.96年起,我和堂哥各占一半合伙开公司,2003年12月23日,堂哥去世。其父母放弃股份继承,条件是给五万元的生活补助费,由堂嫂全部继承。为督促堂嫂,其父母要求我做保证,于是我以公司的名义写了一份保证书,并盖了公司的章,内容如下:公司保证李爱珍2004年7月23日前付清五万元。但由于经营极度困难,未履行。11月由小店区法院做出裁决,认为违反公司法担保无效(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之后,堂嫂付了两万元。但中院裁决时,法官当庭暗示我们会输。对方说:因为盖的是公司章,所以是公司行为,不是董事、经理。这么说对不对? 一审判决是否对?下一步怎么办? 山西太原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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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的花生

着急的电灯胆

2026-03-31 22:21:24

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陶长喜律师 执业机构: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70101114179 执业地址:湖北武汉汉口香港路远洋大厦703号 手机 13016401498 Email: taochangxi@sohu。com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调皮的小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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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2:21:24

    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陶长喜律师 执业机构: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70101114179 执业地址:湖北武汉汉口香港路远洋大厦703号 手机 13016401498 Email: taochangxi@sohu。com

  • 笨笨的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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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2:21:24

    严重同意楼上的说法,三方均有恶意,各担三分之一责任。

  • 超帅的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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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2:21:24

    我认为担保合同有效的,可以坚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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