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好心招来的麻烦
葛先生退休后承包了一个水库,雇佣了一些人员从事水产养殖.其村有一老人(今年73岁)与葛先生多年交好,但此老人从未结婚,无子无女只有一个过继的儿子,其子过继时年龄已经很大.5年前,葛先生见其生活困难,就把他安置到水库,让其看守水库一侧,负责日常通报信息等.2005年1月24日,老人被发现死在其看守所居住的屋内,当地公安局已介入调查,死亡原因尚不得而知.老人死亡后,葛先生想拿出一定的丧葬费安葬老人,但其两个侄子不同意,要求负担全部费用(未明确提出数额),并威胁否则就将老人的尸体抬到葛先生的家中.此二人平时未曾赡养过老人,在老人尚在人世时对其不管不问.
我的问题为:
1.葛先生是否应为老人的死负担责任?
2.葛先生若负担民事责任的话应负担哪些费用?最高额多少?
3.老人的两个侄子若将老人尸首抬到葛先生家中,是否违法?
事情很急,请各位律师倾囊相授!谢谢大家!
最佳回答
1、葛先生与老人形成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
2、如果老人的死与从事雇佣劳动或帮工劳动有因果关系,则葛先生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该责任包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如果老人的死亡系自然死亡,与雇佣或帮工劳动无因果关系,则葛先生无民事责任,但从公平原则,可适当补偿丧葬费。
3、无论如何,将死者尸体抬到葛先生家都是违法的,可报警。
4、老人的继子才是本案当事人,即使葛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是继子,而不是侄子。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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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12:06内向的柠檬
回复1、葛先生与老人形成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2、如果老人的死与从事雇佣劳动或帮工劳动有因果关系,则葛先生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该责任包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如果老人的死亡系自然死亡,与雇佣或帮工劳动无因果关系,则葛先生无民事责任,但从公平原则,可适当补偿丧葬费。3、无论如何,将死者尸体抬到葛先生家都是违法的,可报警。4、老人的继子才是本案当事人,即使葛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是继子,而不是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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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12:06大胆的小天鹅
回复你好:1。必须弄清楚死因,是否可以排除他杀?老死?疾病死亡? 如果是正常死亡,就不存在赔偿问题,葛先生应为老人负担丧葬费用。 2。葛先生若负担民事责任,也必须确定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3。老人的两个侄子若将老人尸首抬到葛先生家中,是违法的,应该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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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12:06野性的大神
回复葛先生没有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抬尸到葛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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