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加班,却没有加班费
我是一家贸易出口公司的职员,在任职期间我看到了很多关于这家公司对职员不公平的待遇,苦于法律知识有限,特想向您请教!
1.工作时间为周一到五早9点至晚6点,是间休息1个钟头(午餐12点30至1点30)周六上班从9点到中午1点.周一到五我们上班的时间已经达到40小时,周六上班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加班,能否争取到加班工资及赔偿?2.由于有几个部门在特别忙的几个月里每人每天都必须加班至10点左右才能下班,有时连继一个月没有休息,老板虽然没有说让大家必须来加班,但也说了每天必须做完手头上的事才能下班,大家为了保住饭碗,也只能忍气吞声,这期间没有给任何补贴及加班工资.3.国庆节原本放假5天,但多数人在这五天能必须按老板的要求返回公司工作2-4天,没有加班工资,只是在那一个月职员拿到为数不多的“奖金”,而且不是做为加班工资发放. 4.公司没有为任何职员购买过任何保险,但在每位职工的合同中表明:(例)基本工资为1500,其中200为社保之类的保险费用;且在发放工资的时候做为岗们补贴发放给职工.5.在试用期签订的合同为试用期合同,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则无效,需继签正式录用合同,一般为一年.(注:在此期间本公司仍未为正式或非正式员工购买任何保险)6.公司人员变动很大,大多数人都是在试用期被老板用不能胜任该职位而被炒,马上通知马上要求走人,且没有付给任何补偿,只是发放了应得的工资。7.该公司注册为香港公司,在深圳对外只说是设立在此的办事处.8.春节快要到了,公司规定的放假时间为2月8至13号,是否合理?工作期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职员年假该如何休,是否能与此时的春节假期混为一谈?9.能提供每位员工上下班打卡记录. 综上所述,我想了解老板的这种行为触放了哪些法律,应对职员做出何种处罚及赔偿? [em00][em00][e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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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该公司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虽注册为香港公司,但其开设办事处,仍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
1。该公司无理克扣和拖欠工资的行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支付所欠工资并加罚25%的法律责任;
2。该公司未办理社保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应责令其补办;
3。该公司长期安排加班,而未支付加班工资,且超时加班,属严重违法行为。
劳动者有两个维权途径:
一是到当地劳动局投诉;二是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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