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请律师给我指路
我是一名医生,1999年我承包了一家乡镇卫生院,当时卫生院已经关门8年多了,我和朋友借了20多万元用于添置卫生院的设备和药品。于1999年5月开业。当时我和当地乡政府签定了一份合同,大致内容是:我负责原卫生院13名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并承担院卫生院5万余元的外欠款。自收自支,惨淡经营至今。今年乡政府领导找我,让我给原卫生院13名职工交养老保险,(这13人中有10人下岗)我以合同中并未注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部分)应当由哪方上缴为名,拒绝了乡政府的要求。乡政府提出我们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原因就是其内容里无养老保险的条款)。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规定,我市是1996年提出的,但直到今年才开始落实。我是想问一下,我们的合同由于没有涉及养老保险的内容,就是无效合同吗 ?未涉及的内容就应该有我来承担吗?
谢谢各位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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