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疼!超复杂的租约纠纷
[face=隶书][/face]我将门面房转租给胡,商定转让费壹万元,我和房东汪的合同至2005年底,胡想直接和汪签定合同至2006年底。因汪外出探亲未归,一直代其打理租房事宜的汪儿媳潘与胡共同起草一份租房合同,期限从次日起至2006年底,胡在合同上签字,潘未签字,只等汪回来后签字,也未交纳任何订金。3日后,胡为节省时间与我协商付我五千元钱让他先入装修,并给我另打一份欠条,写明剩下五千元等合同签为生效后付清。十日后汪归,但在此期间胡听到该房所属公司破产有可能拍卖的传闻,虽然我告之他买卖不租,汪也说保证其在租期内房子不会提前收回,但胡不愿意汪在其与汪儿媳起草的合同上签字。后胡在原合同下加了条赔偿条款,但汪只愿意在新修改的合同下与胡签至2005年底后来又表示在原合同下也只愿签至2005年底。
事情发生后我查了合同法,我是这样想的:
1、胡与汪儿媳起草的第一份合同因有这样一条: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因汪没有签字,所以合同不生效。
2、胡在合同没生效时就付给我五千元转让费并入住装修,应当预见到假如合同不能生效由此产生的后果,所以过错方不应在我。
3、房屋有可能拍卖的消息是我与胡协商转让事宜、胡与汪儿媳商谈租房合同以及胡提前向我支付五千元时都没有预见到的,所以我及汪都不存在过错。
4、我告之胡买卖不破租,且汪一再保证租赁期内不会提前收回房子,愿意在胡与潘起草的合同上签字,但胡不愿汪此时签字导致合同无法签成,属胡的过错。
5、胡修改后的合同汪有权不接受,而第一份合同又无效,所以我仍拥有该房租赁权。
6、胡现在我房中营业已对我构成侵权,胡可以与汪达成一致签定合同,支付我余下的转让费,否则我有权要求他将房子归还于我,因他是过错方,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赔偿我从入住之日至搬离之日的房租,水电,还原原有装修(因他做钢材生意把我原有装修全毁了),我可以退还他先前支付的五千元。
我想问专业的律师,以上我说的对吗?还有什么没有考虑到的地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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