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
高法新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我想向各位律师请教一下,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属不同人所有,这是一种正常情况吗?我认为应该对土地具有使用权之后才有权在其上进行建筑,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又是怎样实现在土地上进行建筑行为并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呢?
烦请各位律师百忙中给予解答,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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