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适用范围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对第四款的适用范围请大家给予帮助!
最佳回答
"连续三处停止使用的"是指连续三年没有在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商标,也包括在广告宣传上的使用。
只要是公从能够得知的代表商标权人的任何形式的使用,都叫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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