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我看孩子咋办
最佳回答
最新回答共有7条回答
-
2026-04-01 01:53:30明亮的电话
回复下面是关于探视权的相关资籵:第一节 探视权的执行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有关心、探望未与其共同生活子女的权利。2001年4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首次明确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义务协助权利人行使探视权。一、探视权的性质探视权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从其成因分析,探视权主要具有下述四个特性:1.亲权性。探视机的存在主要是基于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体现着人伦的内涵,属于伦理道德范畴。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权内容,不因父母离婚,法院判决子女随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而被强制割裂,或因其他法律事由归于消灭。2.内容的非财产性。一般而言,强制执行所指向的权利均具有财产性,如股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虽不是纯粹的财产权利,但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性。而探视机却不同,权利人通过行使探视权只是获得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而不能获得任何物质上的权益。3.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探视权是~种多方法律关系,其主体包括权利人、子女及原来的配偶。如果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适宜行使探视机的情况,权利人当然享有探视权,他人无权干涉。从这种意义上看,探视权是一种形成权。但是,由于探视权的独特性,如果没有原来的配偶的协助,或者其加以阻挠,那么它往往就无法得以实现。同时,探视权行使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子女,从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也需要征求其意见。因此,从上述情况分析,探视权存在这样三种法律关系,即权利人与原来配偶之间,权利人与子女之间,以及原来的配偶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都是其中某种法律关系的主体。4.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从理论上分析,将探视权理解为是一种权利是片面的。因为揉现权不仅仅是为了通过经常性的探望来维系亲情,更是为了关心、照顾和教育子女健康成长,这也是父或母一方应尽义务。因此,探视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二、探视权执行案件的特征探视权执行案件是指申请人以要求原配偶容忍并协助其探视子女为内容的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执行标的不明。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支付金钱、特定物,要么是完成一定行为。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内容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2.执行时间持久。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消灭,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期间具有长效性,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长期有效,这就决定了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3.执行目的是为了排除妨碍。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发生的原因在于出现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末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形。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今后不再阻碍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探视子女,或要求其容忍原来的配偶探视子女。4.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保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得以实现。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解除,父母对子女都有监护权。但是,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定期看望、关心子女,那么其实现监护权是不可能的。因此;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律途径。5.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不履行协助义务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明确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义务协助权利人行使探视权。在这里,法律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协助确定为一种义务,具有强制性和必然性。由于权利人探视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的子女,考虑到未成年人意志的不独立性和易受支配的特征,虽然他们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上却经常受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控制和支配。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或者加以阻挠,那么,权利人的探视权就根本无法实现。因此,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能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也是被执行人,但其更多的时候承担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只要其不加以积极的阻挠,权利人的探视权一般情况下都能实现。三、探视机案件的执行对申请人而言,探视权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行为,而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协助申请人探视子女是其义务,如其拒绝申请人进行探视的,法院可依行为执行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1.被执行人拒绝申请人探视子女的,执行人员可带领申请人探视,也可由执行人员将子女领交给申请人同住一定时间。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被执行人每拒绝探视一次,应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数额可依照罚款的有关规定;二是被执行人拒绝探视三次以上的,执行人员可依申请人的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监护权,并可以妨害执行论,对其实施拘留。2.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因下列情形中止:一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二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其继续行使探视机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三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子女,不愿意接受申请人探视的;四是穷尽各种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愿意协助履行义务的;五是被执行人和子女去向不明,直无下落的。3.探视权案件终结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申请人撤销探视申请的;二是申请人或其探视的对象死亡的;三是监护权变更,子女依法随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四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确定其享有探视权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四、执行探视权案件应注意的问题1.要以说服、疏导等思想教育工作为主要手段。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其目的是使权利人实现其依法享有的探视权。在此类案件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一般会对探视的方式、时间等作出合理安排,不存在无力执行的问题。其之所以需要执行,往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思想障碍,不愿意履行协助义务,甚至阻碍权利人行使探视权所致。其中既有情感的、非理性的因素,又有当事人不懂法或法制观念不强的原因。同时,此类案件还会涉及到第三方,如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所采用的执行方法、手段妥善与否,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重大影响。如简单地运用强制手段,则往往不利于事情的顺利解决,可能使被执行人产生更大的抵触情绪,也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压力,不利于其健康成长。针对以上情况。执行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被执行人认识到协助权利人实现探视权是其一项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则要从排除思想障碍人手,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此外,对权利人也应进行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其不要有刺激对方的言行;在探视子女时,不要对子女灌输对方对离婚负有责任或不利对方抚育子女的言词等。G“2.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使执行过程顺利进行。每一类案件的实际履行,都有其特定的方式。探视权案件的执行,由于它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和重复性,且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方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探索适当的方法、手段,以使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我们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虽然会对探视的时间作出规定,但这往往过于笼统,不可能对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量化和细化。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安排一个固定的时间、地点,让权利人将子女领走,并让其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将其送回,由执行人员交给被执行人,这种方式可能较为妥当。同时,为了反映执行的情况,执行人员须对每次执行过程记录在案(为了工作方便,也可制作~张表格,每次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有条件的法院也可对之进行拍照、录像,以使存档保管。3.运用法律手段,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与其他执行案件相比,由于探视权案件具有起因上的复杂性,时间上的持续性等一系列特殊原因,我们倾向于尽可能地通过非强制途径加以协调解决,以便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稳定。但执行时仍须辅之相应的法律手段,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经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坚决用足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我们知道,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现代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具体的财物和行为,而不是人本身。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将未成年人安排与权利人相见,是一种交付行为,但由于这种交付的现象“有血有肉”,在法律上是享有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如果我们强制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的地点与权利人会见,则必然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强制执行,只能采取间接强制的方法。其基本手段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限定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直至其履行完毕。再者,还可运用停止侵害、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等手段,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五、解决探视机案体执行难的格策l.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探视权纠纷之所以成讼,说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把握好当事人的思想脉络,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矛盾,离婚是一种消除婚姻痛苦的重要途径,正确对待离婚这~正常的社会现象,以减少因矛盾化解不了而产生的探视权纠纷。2.切实注意探视权案件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在处理探视权案件时,要着眼于案件的执行,要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对一方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要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而且在表述上要详尽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同时,要尽量用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探视问题上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案件的执行。3.在执行时,要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探视权案件是夫妻离婚后,矛盾延续的产物,因此,在执行探视权案件时,如果采用的方法不当,就会进~步加剧矛盾,这样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要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而拒绝或阻碍对方探视子女只会贻害下一代,使当事人能够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摒弃前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生活氛围,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过多的影响,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4.要与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配合,共同做好执行工作。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与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的还与当事人共同生活在一起,他们对当事人最为了解,由他们出面做工作,当事人也容易接受,问题也容易解决。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要动员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摘自《法律书摘》
-
2026-04-01 01:53:30热情的绿草
回复可以起诉,要求亨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次数及时间安排由自己视个人情况要求。
-
2026-04-01 01:53:30寂寞的导师
回复对小孩探视问题原判决没有解决,可另行起诉。
-
2026-04-01 01:53:30单身的宝贝
回复可以起诉探视权纠纷。
-
2026-04-01 01:53:30外向的黑猫
回复可以起诉
-
2026-04-01 01:53:30可靠的便当
回复同意以上观点
热门文章
- 康达学院专转本五年制
- 高考一个考场分ab卷吗
- not only but also用法
- 某物体做自由落体运动,从释放开始计时,则物体在前2s内的平均速度为______m/s,物体下落2m时的速度大小为______m/s.
- 三角函数公式大全表格
- 地理中考必背知识点2022
- 2013-2014学年小学六年级科学上学期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 人教版2014-2015学年小学五年级英语第二学期期中教学质量检测试卷及答案
- 【Linux驱动开发】设备树详解(二)设备树语法详解
- 别跟客户扯细节
- 在别的城市买房子能落户吗
- 卖房前要把装修贷还完吗
- 高中政治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的方法探究
- “互联网+”背景下的初中英语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策略研究
- 2022年终止合同范本
- 租房合同范本范文
- 如何挑选土豆
- 如何挑选土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