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人老板那打工与在国有(大型)企业打工在劳动法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吗
因为我的朋友是在私人老板那打工,合同早已到期,我的朋友现在 她的同事合伙开了一家店,营业执照也拿到了,如果原来的老板以合同中的“第6条――员工离职后,36个月内任何情况下,不可以从事织发业务或与保真织发相关业务及行业。”起诉我的朋友,那么我的朋友刚开张的店不就要关门了吗?
如果新开的店必须开门,那么请问各位律师,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追回应该得的报酬,在与私人老板签定的合同中是否一样有效??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一条是在与私人老板签定的合同中是否一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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