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项可否成为对本人有利的证据—急![求助]
本人于今年2月13号向公司提出辞职,3月13号在未完全经公司批准的条件下离开公司,同时公司在随后3个月未提出异议。因合同附有培训协议(含赔偿条款),公司于6月15号向协议担保人提出索赔,7月15号提出诉讼。请各位朋友帮忙确认以下几点是否可做为本人的有利证据,谢谢!
1、离职书已到一个月,本人离开公司时,公司未提出异议是否可默认未公司同意?
2、争议可以从3月13号算起,则公司的诉讼已经过期无效(劳动法82条)?
3、从01年本人在合同、协议上签完字到离开公司,公司未将属于本人的那分交给本人,公司已经违反劳动法在先?
4、谈协议时,公司未有明确的培训时间长短及日期,但却承诺可以培训3个月;在签协议时,公司未让我们注明时间、,签完2个月后公司按实际时间填写为2周,造成原本同时签的合同、协议现在却出现公司签字日期差3个多月的事实。公司的做法是否可确定带有欺骗性?
希望各位能多多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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