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意外,造成的医疗费用,是否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报销

司法 时间:2026-03-31 22:26:15 阅读:522
我的女朋友从事话务工作,10月3号晚上是11:30下班,4号早上7点上班,6:45就要点名报到,因为离家较远,4号早上06:05,我带着女朋友从家出发,在去单位途中发生意外,造成女朋友脑部受创,经太原市交通事故医院诊断,为脑裂挫伤,头皮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观察治疗至8号出院,在此期间,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单位是否要承担一部分?   其次,想咨询一下:从事话务工作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晚上12点下班,次日早7:30上班,晚上11:30下班,次日早7点上班,是否合乎有关规定,在此上下班期间所发生的意外,单位是否有责任赔偿。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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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22:26:15

一、如果你的女朋友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是工伤,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单位要承担。 二、对于劳动时间,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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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幸福的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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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2:26:15

    一、如果你的女朋友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是工伤,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单位要承担。二、对于劳动时间,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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