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串通投标案的几点疑问
各位高手,请多指教。有一案例:一集体煤矿面向社会公开竞标租赁经营,期限为三年。甲乙丙丁四人报名参加。丁因自有煤厂与该集体煤矿相邻,恐别人租赁对自己煤厂不利,中标决心很大。在竞标当日,适逢甲母病故安葬,事前甲委托其弟代为投标,嘱其在150万元范围内力争中标,超过150万元则放弃。竞标开始时,招标人对甲弟代为投标未表示异议,宣布四名竞标者按每年100万元起价竞争,四人竞价激烈,丁出价到113万元时,竞标因故暂停。在此中断过程中,甲弟、乙丙丁四人合谋,四人不必相互抬价,由丁以113万元中标,丁中标后按120万元的价格补甲弟、乙丙三人7万元,由三人平分,甲弟为私利答应。商量好后,又重新竞价,甲弟、乙丙三人不再加价。丁以113万元中标。竞标结束后,甲弟告诉甲,竞争不过丁。后甲弟、乙丙丁四人被公安机关以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请问:
1、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为“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本案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如何计算?
2、 丁是与另一人在投标前就准备合伙经营,双方约定好了出资分成比例,但竞标是以丁名义单独报名参加,此合伙人参与了竞标中断后参与丁与甲弟、乙丙丁的商量,同意此方案,并在中标结束后当日与丁一同将7万元送至甲弟、乙丙的手中,此合伙人是否为该案的共犯?
3、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丁的中标应为无效,无效中标后,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这种行为应如何处理?
[em07]
最佳回答
1、该类案件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确实是侦查机关的难题。不过个案的不同表现也不同。从你的简单案情介绍来看本案最直接的损失数额应该是组织该次投标的招标人的花费。
2、该合伙人构成共犯。
3、本案的违法所得是7万元,按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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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2:48:47搞怪的自行车
回复1、该类案件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确实是侦查机关的难题。不过个案的不同表现也不同。从你的简单案情介绍来看本案最直接的损失数额应该是组织该次投标的招标人的花费。2、该合伙人构成共犯。3、本案的违法所得是7万元,按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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