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元变成150元,公平不
于2003年12月12日,本人在“**数码港”购一台价值520元的mp3音乐播放器。由于非人为损坏,在2004年4月18日送回销售处保修,该店人员写了一张收条并承诺在2个月内可取回,不收任何费用。到本年7月为止,本人多次电话联系销售处,销售处一直以“货未回”答复,而在7月22日再去电话,却说维修公司已跑掉。销售处作出对策,按本人之前购买的mp3音乐播放器功能,在现市场上的价格为300元。 一、再用半价150元购另一台。 二、向销售处只索回150元,之前的货不可得了。 [em07]
最佳回答
销售处的解决方法没有道理,他们应该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或赔偿你相当原物价值的货币。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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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20:23:38甜蜜的指甲油
回复销售处的解决方法没有道理,他们应该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或赔偿你相当原物价值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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