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问题
我希望有人看到能帮帮我,我的爱人是个军人,刚结婚两年已经转到北京可他却提出离婚。他利用我转到北京我觉得他卑鄙,可是我现在又没法让他得惩罚。我们也没有什么共同财产也分不到他的钱。我该怎么办呢我真的不甘心就这么被他利用.可怜人他的转业费我能分一半吗?转业费大部分是住房补贴。在我名下有他哥的一辆车。我可以能过法法律手续把它占为己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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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转业费你可以分得很少的一部分,至于车辆,要看他哥的车为何在你处,双方对于该车存在何种关系,才可下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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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4哭泣的电话
回复他的转业费你可以分得很少的一部分,至于车辆,要看他哥的车为何在你处,双方对于该车存在何种关系,才可下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6日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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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4外向的店员
回复他的转业费你可以分得很少的一部分,至于车辆,要看他哥的车为何在你处,双方对于该车存在何种关系,才可下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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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4外向的荷花
回复是不是说车登记在你的名下,他哥出的钱,如果他哥没有证据,而你又不承认,他很难要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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