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疑难案件,请各位帮忙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23:34 阅读:3091
我遇到一自认为是疑难,你们不认为是疑难的案件,请帮忙分析一下; 甲男与乙女93年结婚(再婚),婚后,甲男单位分配给其一公有住房,1996年双方离婚,法院依法调解,将该房南屋归男方使用,北屋归女方使用,并制作了调解书.2004年一月,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将该公有房屋买成私有产权,2004年7月,将该房赠与给男方的前婚亲生子, 现在女方知道了此事实后,将原产权单位和男方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房改是国家政策,不是国家法律,产权单位将房屋卖给自己的职工,所签定的买卖合同,不是平等主体,不是法院受理范围. 目前,女方欲恢复原来状态,既公有房状态,请问,如何解决,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请求撤消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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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人的蜡烛

炙热的裙子

2026-03-29 23:23:34

1、甲乙在离婚后,乙实际上占有使用北屋,与产权单位形成实事上的租赁关系,在产权单位房改时(房改实际上也是一种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乙拥有优先购买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无效;3、尚未没有司法解释规定房改房买卖纠纷法院不能受理,更没有政策和法律规定房改房只能买给本单位职工;4、不宜采取行政诉讼救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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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傲娇的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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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3:34

    1、甲乙在离婚后,乙实际上占有使用北屋,与产权单位形成实事上的租赁关系,在产权单位房改时(房改实际上也是一种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乙拥有优先购买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无效;3、尚未没有司法解释规定房改房买卖纠纷法院不能受理,更没有政策和法律规定房改房只能买给本单位职工;4、不宜采取行政诉讼救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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