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是否有权分割我父亲名下的房产?

司法 时间:2026-03-31 20:26:34 阅读:984
我父亲兄弟3人及爷爷奶奶,原一起生活。劳动收入全交爷爷统一管理。原有资产:祖屋两间,87年建4层楼房一栋(以下简称楼房),大货车3辆,小型食品加工作坊一个,百货批发部一间。后于92年前后,因一些家庭纠纷,二叔独自经营管理一辆大货车,爷爷经营管理两辆大货车,我父亲经营食品加工作坊。三叔及奶奶经营百货批发部。其后经济已经独立核算,不再集中管理。但为了方便生活,曾有一段时间仍在一起吃饭,各人上交一定的生活费用(至99年)。91年底所办土地使用证和所有补办的建房相关手续均是我父亲之名义。后于2000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时仍登记在我父亲名下,当时均无人有异议。 爷爷奶奶、叔叔等人要求法院将房产分割为六份,爷爷\奶奶两个叔叔以及我父母各占一份。他们在诉状中称是99年才分的家,之前仍是共同生活.他们几人均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有几个问题请教: 1、 法律上如何认定“共同生活”。是以什么为前提的???经济独立核算后但仍一起吃饭并分摊生活开支是否还算是共同生活????? 2、 当时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认为是已经进行了默认(当时并没有做公证和签有相关的协议)的财产分割(分家)?因为各人都取得了一定的财产。如果可以认定为进行了财产的分割,我父亲是否拥有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 3、 如果认定该房产为共同所有,他们所管理的资产是否也认定为共有???该如何核算、分配???? 4、 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什么地方????我父亲的胜率是多少??应该如何取证打赢这个官司???    麻烦了。请帮帮忙!!!!感激不尽!

最佳回答

典雅的犀牛

淡然的宝贝

2026-03-31 20:26:34

不动产即房产以登记为准,如不先撤销登记法院应驳回他们的起诉。如曾口头协议约定分割了财产就应按协议办理,共同生活应是共同劳动公担风险共同消费。 如不明白大我电话0531---6796536 本律师地址:济南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东楼8c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淡淡的魔镜
    回复
    2026-03-31 20:26:34

    不动产即房产以登记为准,如不先撤销登记法院应驳回他们的起诉。如曾口头协议约定分割了财产就应按协议办理,共同生活应是共同劳动公担风险共同消费。如不明白大我电话0531---6796536本律师地址:济南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东楼8c

上一篇 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

下一篇 斑竹,请问反贪局侦察终结的案件移送公诉科后应多少时间内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谢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