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由我公婆出资给我们卖了一套房改房,孩子的抚养权和房子可以归我吗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14:23 阅读:8247
我于1998年结婚,2000年有一女孩,2001年由我公婆出资给我们卖了一套房改房,户名是我的丈夫,我的丈夫酗酒严重,孩子基本上是由我和婆婆带大的,他的工作条件也不允许,经常不在家,前一段,原因喝酒他对我动了手,因此我想离婚,求助:孩子的抚养权和房子可以归我吗?抚养费的多少是怎么规定的?我可以给他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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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御姐

长情的冰棍

2026-03-29 23:14:23

楼上的回答我认为有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可以判决随母亲抚养,2周岁以上的则要考虑双方各自的优先条件来定。你可以提供你抚养孩子的有利之处以及对方抚养孩子的不利之处,以争取的孩子的抚养问题,关于抚养费,你可以按照男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提出要求。房子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婆的出资应为赠与关系,如无相反证据,应视为赠与双方,所以本案不存在补偿问题,你可以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请参看下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新回答共有7条回答

  • 听话的乌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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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14:23

    楼上的回答我认为有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可以判决随母亲抚养,2周岁以上的则要考虑双方各自的优先条件来定。你可以提供你抚养孩子的有利之处以及对方抚养孩子的不利之处,以争取的孩子的抚养问题,关于抚养费,你可以按照男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提出要求。房子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婆的出资应为赠与关系,如无相反证据,应视为赠与双方,所以本案不存在补偿问题,你可以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请参看下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6日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耍酷的咖啡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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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14:23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可以判决随母亲抚养,2周岁以上的则要考虑双方各自的优先条件来定。你可以提供你抚养孩子的有利之处以及对方抚养孩子的不利之处,以争取的孩子的抚养问题,关于抚养费,你可以按照男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提出要求。房子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婆的出资应为赠与关系,如无相反证据,应视为赠与双方,所以本案不存在补偿问题,你可以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请参看下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欣慰的绿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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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14:23

    同意其天大圣版主的意见。

  • 愉快的小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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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14:23

    棋天大圣的业务水平不错

  • 复杂的小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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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14:23

    棋天大圣的业务水平不错

  • 尊敬的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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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14:23

    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那么法院的裁判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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