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现在近6年对方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 时间:2026-04-01 08:30:23 阅读:9954
你们好! 我儿子于98年7月参加无偿献血,由福州市中心血站采血,不幸被感染。5年多来医药费一直由 福州市中心血站报销,历经2任领导。去年第3任站长上任后不同意报销,提出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到现在近6年对方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已发生实际的约定,新任法人是否可以 不予承认? 请给我们受害者一个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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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的冬瓜

香蕉嚓茶

2026-04-01 08:30:23

中心血站应当继续履行已有的约定。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昏睡的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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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8:30:24

    中心血站应当继续履行已有的约定。

  • 儒雅的钢铁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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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8:30:24

    既然已经形成相关事实,那么做一个医疗事故鉴定确认一个也不失为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呀

  • 羞涩的棒棒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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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8:30:24

    但是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进行的,和中心血站是同一系统的,所进行的鉴定并不公平。而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也不明确,对我方不利。在此情况下,我想了解以下两个问题: 1、到现在近6年对方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对已发生实际的约定,新任法人是否可以不予承认? 是否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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