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收取我们的上班“安置费”是否合理
我们是1998年毕业的大、中专生或转业军人,毕业后经劳动局分配到县粮食局及其下属单位。2000年让我们上班时,局领导收取我们每人所谓的上班“安置费”(按计划内、计划外分配及大专、中专、转业军人的不同)20000元、23000元、18000元、15000元、10000元、7000元不等,现在,粮食系统改革。我们即将下岗,而我们这三年多的工资,还不足当初所交的“安置费”。我们与粮局交涉,要求退还“安置费”,他们不予退还。原因是我们当初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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