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债该如何了结?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21:41 阅读:930
1996年王某所在乡为了发展乡镇养殖业,其乡领导带领王某到外乡参观甲鱼养殖,王某因乡建筑队欠其工程款4万余元,资金不够,于是乡领导又出面为王某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3万元说情并亲自在信用社将贷款交给王某,王某以自家住房作抵押并交付农村土地使用证与信用社。贷款至1996年12月到期,王某因养殖失败,投入资金十多万全部损失,不得已外出谋生,信用社于2000年月10月第一次催款,第二次是在王某长子结婚当天(2002年10月1日),王某不得已在催款单上签字并借钱还了一千元利息。现信用社找王某及其妻、子偿还(王某不在家中)。请问: 1. 因夫妻长期不和,王某贷款抵押住房时其妻完全不知情,其妻是否仍负还债之责? 2. 王某办养殖是因乡领导大力提倡并积极支持所致,在偿还贷款时是否可考虑此一情节而减轻利息? 3. 王某办养殖时其子已成年,因身材矮小并性格内向未外出谋生,王某隧要其帮忙照料甲鱼,其子是否也有还债的责任? 4. 此贷款自到期日即1996年12月至今的利息如何计算?(贷款期间的利息很高) 5. 自贷款到期日起至信用社第一次催款超过两年期限,如此案诉至法院,王某主张此两年时效已过,而信用社否认的话,举证责任谁负?如确认此两年时效已过,会产生什么后果?2002年10月1日王某又签了催款单,又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6. 王某养殖前替乡建设学校及其他建筑,乡建筑队欠其工程款4万余元,现乡建筑队已解散,所有债权债务转移给乡企业办,乡企业办承认此一账目,但无钱还款,王某欲以此债权抵其贷款之债,可否?如不可,王某怎样才能实现其债权,偿还其债务? 7. 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并未实现其抵押权,因有传言说信用社要收房,其妻、子不得已搬出另觅住处。现信用社说不要抵押的房屋,只要货币还款,那房屋原本价值那部分应否扣除?房屋价值如何确定? 8. 此债究竟该如何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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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的溪流

酷酷的魔镜

2026-03-29 23:21:41

“乡政府大力提倡”这是行政指导,如果养殖户没有过失而是乡政府行政指导失误,则养殖户可要求乡政府适当赔偿。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受伤的小猫咪
    回复
    2026-03-29 23:21:41

    “乡政府大力提倡”这是行政指导,如果养殖户没有过失而是乡政府行政指导失误,则养殖户可要求乡政府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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